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明人 莊榮兆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 許革非 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判決(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一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莊榮兆因自訴被告許革非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李錦樑法官胡文傑法官許仕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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