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
上訴人龍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金汐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二人因九十年訴字第一五七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叁拾貳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及送達郵資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及送達郵資,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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