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13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高志元
被 告 謝明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三
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