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178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30日上午9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
用卡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
資料表、用卡須知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