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蘇錦秀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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