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四號
聲請人孚磊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甘大空
法官陳琪媛法官黃明展~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壹拾萬伍仟柒佰捌│AH0四二八五二││││公司 陳敏政 │行││拾柒元│八││└─┴─────────┴─────────┴───────────┴────────┴────────┴──┘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B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