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己○○
庚○○壬○○辛○○兼右四人法定代理人癸○○原告甲○○
丁○○被告戊○○
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七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