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勝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勝豊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林勝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附表:受刑人林勝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08/31109/04/1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909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659號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400號判決日期109/12/10110/03/24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659號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40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1/20110/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33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