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國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末按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1月25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84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9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暨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玉惠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受刑人甲○○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共3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01.18至108.01.19107.04.24107.04.26107.04.26107.04.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554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92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9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日期108.07.24108.03.29108.03.29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確定判決日期108.08.16108.09.11108.09.11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31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1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13號附表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0年度執更字第259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共2次)詐欺(共4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3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04.30107.04.24107.04.30107.04.23至107.04.24、107.04.25、107.04.30(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289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289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63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35號等108年度上訴字第2435號等108年度訴字第2658號判決日期109.01.08109.01.08109.01.22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35號等108年度上訴字第2435號等108年度訴字第2658號確定判決日期109.02.19109.02.19109.03.10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7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7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18號附表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0年度執更字第259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04.25108.01.21至108.01.23108.01.18至108.01.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630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721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5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5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58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1號判決日期109.01.22109.02.25109.07.2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5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58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1號確定判決日期109.03.10109.03.31109.08.31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1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34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427號附表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0年度執更字第259號)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04.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28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5號判決日期110.01.26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5號確定判決日期110.02.24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51號附表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0年度執更字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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