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
債權人 楊雅惠
上列債權人楊雅惠因與債務人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雅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莊峻宇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或彰化縣○○市○○里○○路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