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
原告 李惠雯
被告 黃鉦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宜娟
法官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
原告 李惠雯
被告 黃鉦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宜娟
法官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