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

原告 李惠雯

被告 黃鉦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宜娟

法官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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