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24號

原告 陳奕君

被告 黃子菱

居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7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奕君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

法官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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