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24號
原告 陳奕君
被告 黃子菱
居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7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奕君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
法官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