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黃子凌

相對人 湯碧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湯碧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擔保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最高限額內之金錢借貸、票據、保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50萬元②51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①民國138年7月7日②138年7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湯碧麗於民國108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550萬元,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051,115元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單、催告書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潭子區

東寶七

102

1,365.90

10000分之249

2

臺中

潭子區

東寶七

103

101.30

10000分之249

3

臺中

潭子區

東寶七

104

446.76

10000分之249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70

臺中市○○區○○○段000○000

○000地號

防空避難室、儲藏室、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7層

地下層:

1,488.73

合計:

1,488.73

1000分之

36

臺中市○○區○○○路00號底層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14

臺中市○○區○○○段000○000

○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97.91

合計:97.91

陽台:6.8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東寶七段224建號,370.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22

臺中市○○區○○○段000○000

○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7層

7層:94.38

合計:94.38

陽台:3.6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東寶七段224建號,370.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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