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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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71號

原告 林文欽

被告 謝杰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本院112年度補字第700號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多元化案件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官江彥儀

         法官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林政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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