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805號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蘇淑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皇銘黃裕斌 因100年度訴字第80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8,843.91元折合新臺幣約1,984,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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