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抗字第5號抗告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法定代理人 邱仲慶 相對人 蔡伯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三、㈡中關於「原審逕以抗告人非無資力為由,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記載,應更正為「原審逕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之規定,裁定准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王國忠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謝安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