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423號上訴人 郭上源 被上訴人臺北縣私立淡江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姚聰榮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就教育部民國96年7月31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960514131號處分函等行政爭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5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666號判決正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賴劍毅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