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80號原告 何本源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 洪紫麗 即吳洪
紫麗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3,100,000元之具體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