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0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吳美姿 即 吳三郎 之.被告 吳啟鈿 即吳三郎之.被告 吳昆 和即吳三郎之.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時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