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清城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且所犯為罪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3年4月18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經延長羈押後,至103年11月17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3年11月4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3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