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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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袁太華 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6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34×10=680)。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2,869,902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聲請人詳加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3年10月22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01年10月22日至103年10月21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100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聲請人提出全戶戶籍謄本。
九、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之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
101年度迄今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在職證明、薪資單等)。
十、聲請人應具體釋明現與何人同住?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
十一、依聲請人所提更生聲請狀之自陳,目前每月薪資遭債權人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民執天字第16898號執行命令聲請強制扣薪。請聲請人詳加說明每月薪資於強制扣薪前及強制扣薪後之數額,並提出每月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或薪資單等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二、依聲請人所提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項目中生活雜支部分為1萬元,請聲請人詳加說明該生活雜支支出之必要性、項目及金額。
十三、依聲請人所提更生聲請狀聲請人債務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有兩位債務人,債務金額分別為565,000元、31,500元。
請聲請人說明上述債務發生之原因、是否已獲清償或現正清償中暨其受清償之金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請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