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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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移交財務報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015號原告太平洋敦南大地B區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移交財務報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乙○○為原告第六屆主委、財務委員,其任期自其民國至96年12月31日止,被告於卸任時,未完成審核96年11、12月財務報表,將之移交第七屆管委會,致第七屆管委會各項會務無法推展,社區各項設施修繕延宕,影響社區全體住戶權益,為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儘速完成移交財務報表,如被告不能當庭在96年11、12月財務報表上簽章,則應於10日內,在社區辦公室審核蓋章後,交付第七屆第一任財務委員,否則,法院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7款處罰鍰,並限期履行義務等語。並聲明:被告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以利社區業務推展。
二、被告則以:社區財務報表向來由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下保全公司)製作,第六、七屆管委會於96年12月28日辦理移交時,天下保全公司尚未製作完成96年11、12月財務報表,天下保全公司至97年度1月間始完成,因報表有誤,被告乃退回天下保全公司,請其更正,嗣天下保全公司並未於更正後交付報表予被告;至97年3月初,天下保全公司派駐社區之總幹事要被告到樓下對帳,當時被告表示沒空,無法配合,請總幹事在被告都有空的時間再對帳,且天下保全公司表示96年11、12月的帳已經交付第七屆主委,依上開情形,被告並沒有拒絕移交等語,資為抗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於91年5月30日准予備查在案,有報備證明附卷可稽。
㈡社區財務報表向來由訴外人天下保全公司負責製作。
㈢被告甲○○、乙○○為原告第六屆主委、財務委員,其任期
自其民國至96年12月31日止;被告並未移交社區96年11、12月財務報表。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移交96年11、12月財務報表,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主要爭點在於被告是否持有96年11、12月財務報表?被告是否拒絕移交?茲分述如下:
㈠查原告之財務報表由訴外人天下保全公司於每月五日前,製
作繳交予原告,原告收到後交由財務委員審核後,交監委,再交付給主委。被告係於96年12月28日辦理移交,當時系爭96年11、12月之財務報表尚未完成,業據證人 陳淑純 、天下保全公司經理 羅忠義 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9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故辦理移交時,決定「96年11、12月財報待天下保全製作正確無誤之財報,待本屆(第六屆)審核無誤確認蓋章後,再移交第七屆管委會。」,有被告提出之96年12月28日移交紀錄在卷可稽,故被告於96年12月28日無法移交非可歸責於被告。
㈡被告甲○○以存證信函催告天下保全公司提出96年11、12月
財務報表,有存證信函在卷可憑;嗣天下保全公司完成96年
11、12月之財務報表並交付給被告乙○○,經被告乙○○以其中有錯誤而予退回,嗣天下保全公司並未將財務報表送被告,其將報表交付原告,是96年11、12月之財務報表目前放置在原告處,由天下保全公司派駐之總幹事保管中,為雙方所不爭執,被告既未持有財務報表,自不可能有拒絕移交之情事。
㈢本件被告係未完成審核,與原告主張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條所指「拒絕移交」,顯然有異;再者,被告未於財務報表上簽章係因認為財務報表有誤而予退回,並非無端拒絕審核;目前被告未持有財務報表,原告復不同意被告攜回審核,則被告亦無從完成審核,是被告抗辯可以採信。
五、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49條規定請求命被告移交財務報表、予以處罰等,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