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春芬林麗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0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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