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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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廖津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成興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因本件前經當事人聲請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不成立(108年度中司調字第33號),而當事人在調解不成立30日內起訴,須再扣抵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