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被告丙○○被告兼乙○○法定代理人
甲○○被告己○○被告兼右一戊○○人法定代理人
丁○○○被告壬○○被告兼右一人辛○○法定代理人
癸○○○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方百正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