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八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行?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洪麗惠~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邱玉景台灣土地銀行民雄分│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肆萬捌仟陸佰貳拾│三七六九七一│││││行││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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