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 律師
許明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天德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蔡天德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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