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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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
丙○○甲○○
一、債務人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系爭委任契約並未約定利息,故其逾法定年息5%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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