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抗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抗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抗字第310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175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若實體上問題,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尚非屬非訟事件所得審究(最高法院57年台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紙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本院依首開規定審酌相對人提出之本票後裁定予以准許,尚無不合。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執票人即相對人應於附表所示本票到期日及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而相對人既未為付款提示而遭拒絕,亦未為曾向發票人即抗告人為提示付款之證明,自無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之權利,是相對人所為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之聲請自無理由,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責任,亦為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九十五條所明定者。蓋本票為提示證券,本票執票人欲行使票據上權利,應於一定期限內向付款人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本票之提示,實為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之前提;至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僅係執票人無庸證明提示未獲付款結果之事實,其在行使票據追索權前,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判決、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參照)。
據此,本票內固然已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而已。抗告人雖謂相對人未曾向其提示系爭本票云云;然查,系爭本票既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是抗告人抗辯相對人未經提示付款,即應由其負舉證責任;茲既抗告人就此未能舉證證明之,所辯自不足取。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劉又菁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十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而後始可再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馨文┌──────────────────────────────────────────┐│附表:98年度審抗字第31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6年7月27日│500,000元│96年9月30日│96年10月1日│TH006551│├──┼──────┼───────────┼───────┼───────┼────┤│002│96年7月27日│500,000元│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1日│TH006552│├──┼──────┼───────────┼───────┼───────┼────┤│003│96年7月27日│500,000元│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1日│TH006553│├──┼──────┼───────────┼───────┼───────┼────┤│004│96年7月27日│500,000元│96年12月30日│96年12月31日│TH006561│├──┼──────┼───────────┼───────┼───────┼────┤│005│96年7月27日│500,000元│97年1月30日│97年1月31日│TH006555│├──┼──────┼───────────┼───────┼───────┼────┤│006│96年7月27日│500,000元│97年2月28日│97年2月29日│TH006556│├──┼──────┼───────────┼───────┼───────┼────┤│007│96年7月27日│500,000元│97年3月30日│97年3月31日│TH006557│├──┼──────┼───────────┼───────┼───────┼────┤│008│96年7月27日│500,000元│97年4月30日│97年5月1日│TH006558│├──┼──────┼───────────┼───────┼───────┼────┤│009│96年7月27日│500,000元│97年5月30日│97年5月31日│TH006559│├──┼──────┼───────────┼───────┼───────┼────┤│010│96年7月27日│500,000元│97年6月30日│97年7月1日│TH00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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