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八О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張世釋
被 告 甲○○○住台中
右一人送達代收人
林文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玖拾元,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参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縣烏日鄉農會溪埧辦事處,面額新臺幣四萬
八千一百九十元,帳號:000000000號,票號:0000000號,發票日
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
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