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嗣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而具保人亦傳喚未到,無法追保,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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