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蔡侑霖 即富達金屬企業社被告 曾珈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為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蔡侑霖即富達金屬企業社,是起訴狀所載「稱謂」有誤,應將起訴狀被告(債務人)稱謂更正為「原告」,抵押權人稱謂更正為「被告」。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上開原告、被告正確稱謂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㈢、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