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9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多麗有限公司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以甲○○為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與該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不符,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按,尚難認原告所列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合法代理,爰定期間命其補正目前被告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真正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有錯誤,並應具狀更正之,暨提出被告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更正被告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其戶籍謄本,暨提出被告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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