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係被繼承人乙○○之子丙○○之配偶,並非首揭民法第1138條所定各順位繼承人,自無繼承權可言,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並無繼承權,自無權聲請拋棄繼承權,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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