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7樓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9675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無何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犯罪後坦認犯罪,態度尚佳;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
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附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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