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8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被告 温禮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0,683元,應徵裁判費55,3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851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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