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是 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請求新臺幣30,610元已包括本金、利息(見債權讓與證明書),利息何以得再請求利息,請 陳明 依據?並再表明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