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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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九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陸點參公克)及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四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安非他命、海洛因各一包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右揭事實,除有聲請人檢送之上開卷證資料可按外,扣案物品鑑定結果,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有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考,且亦為被告所是認,為違禁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簡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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