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1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590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裹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9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9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並於89年12月26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1335號為不起訴處分,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4年1月11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起,迄至94年7月15日下午4時45分為警採集尿液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止,再度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簡稱海洛因),而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另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詎其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8月18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海天旅社」102號房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95年8月19日上午1時許,在前開海天旅社102號房內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海洛因(淨重0.29公克)1小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而其於95年8月19日為警查獲經採集尿液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囑託鑑定結果,確呈鴉片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5年9月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另同日扣案之白粉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含海洛因成分,淨重0.29公克,亦有該局95年9月26日調科壹字第0952302097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均足以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9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並於89年12月26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1335號為不起訴處分,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4年1月11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起,迄至94年7月15日下午4時45分為警採集尿液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止,再度多次施用海洛因,而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另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海洛因而持有海洛因之行為,係其施用毒品犯行之當然結果,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毒品,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之危害程度非微,惟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海洛因淨重
0.29公克,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包裹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係用於防止毒品裸露、潮濕,供其攜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其供明在卷,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黎錦福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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