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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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坤指定辯護人張智學律師被告梁正義指定辯護人 王士銘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沒收「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沒收「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之記載,依該判決主文即附表二各罪宣告刑編號1至5諭知沒收金額所示,顯為「新臺幣伍仟元」之誤載,當屬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開誤載部分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陳義忠
法官林于人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