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抗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事件裁定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第一審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1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係指原處分於確定後始有執行力,監理所裁決書之合法送達,應僅對抗告人產生屆期繳納之行政處分效力。㈡本人對於95年3月9日之裁決書,若不服處罰,需於接到裁決書翌日起20日內聲明異議,否則即喪失所有救濟管道。若1次裁決之行政處分有效,則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於95年4月9日方屆期,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照之行政處分,於95年4月24日方執行,試問抗告人於95年3月29日前之異議期間內,如何能對未來不確定是否會發生之行政處分聲明異議?若法院認可1次裁罰之形式存續力,無異於完全剝奪人民於受易處吊扣、易處吊銷及逕行註銷等3項行政處分時的救濟管道,原審就此未予審酌,實難令人心服。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監理單位自發出舉發通知單始,應有逕行裁決、易處吊扣、易處吊銷及逕行註銷等4個行政處分,依法均應分別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等語,請求撤銷原處分。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訂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以下簡稱抗告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11日14時13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彰化縣○○鄉○○路與番花路口處,因「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之違規為警舉發,嗣抗告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繳納罰鍰,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95年3月9日以彰監四字第裁64-IA0000000號裁決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新臺幣2,4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上開裁決書並經原處分機關於95年3月13日以郵寄之方式向抗告人位於「彰化縣○○鄉○○村○○街○○○巷○號」之戶籍地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即抗告人,亦無得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郵局送達人乃將該裁決書依法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秀水郵局」,並作成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予抗告人等情,有前開裁決書及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頁);從而上開裁決書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4條之規定,已發生送達效力,而抗告人之住所位於彰化縣秀水鄉,與原處分機關及原審法院不在同一鄉鎮市內,應加計在途期間2日,其異議期間應自抗告人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即95年3月14日起算20日內為之,則其至遲應於95年4月4日聲明異議,惟抗告人竟遲至96年11月30日始向原審法院具狀聲明異議,有該院蓋於抗告人聲明異議狀上之原審法院收狀章可稽(見原審卷第1頁),顯已逾上開聲明異議期間,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復無從補正,自應將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於程序上駁回。是原審以抗告人逾期聲明異議,將其異議駁回,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前揭抗告意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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