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28號上訴人戊○○○上訴人丁○○上訴人乙○○上訴人丙○○上訴人甲○○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間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8,220,000元,有上訴人所提買賣契約書乙件在卷可按(見本審卷第五五、五六頁),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72,336元及258,504元,除已繳第一、二審129,216元及193,824元外,其餘第一、二審裁判費43,120元及64,680元;即合計107,8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饒鴻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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