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江彗鈴 律師 林志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之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且自同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及三月十六日起復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又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亦確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姚銘鴻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