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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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林師弘 訴訟代理人 林翔緯 律師被告 張郁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趙俊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依據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