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9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徐玉美 債務人 曾秀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