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告甲○○被告國立交通大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11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繳交鑑定費用新臺幣4,500元,委由被告就該案交通事故進行鑑定,其與被告間屬有償委任之契約關係,被告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詎被告於鑑定過程中,對於有利於原告本人之證據故意置之不理,鑑定書內容嚴重違背事實、物理原理及法律,故意顛倒是非黑白,嚴重損害其名譽等權利,企圖幫助加害人 姜志陽 脫罪及誣陷原告,爰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被告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刊登道歉啟事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新竹市○○路○○○○號,此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則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