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一百年度聲沒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林佳慧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該案扣得之仿冒「JUIC
YCOUTURE」手鍊一條,應予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佳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該緩起訴期間亦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提示簡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扣案仿冒「JUICYCOUTURE」圖樣商標之心型項鍊一條係仿冒品,已經受委任鑑定人鑑定後確認為仿冒商品,有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憑。是扣案仿冒「JU
ICYCOUTURE」圖樣商標之心型項鍊一條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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