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按擄人勒贖係屬行徑惡劣之重罪,故法定本刑定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立法者以犯此等重罪,即有預設行為人犯罪後有逃亡之虞,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之原因,爰增列此款之羈押條件。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自有羈押之原因,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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