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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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命相對人負擔無益之訴訟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574號抗告人乙○○○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等間命相對人負擔無益之訴訟費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0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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