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2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倬維